轉 是誰讓專櫃保養品變詐騙集團?
臺北醫學大學
-請不要過去騷擾她們-
因為不管怎麼樣她們也都是在努力求生存的人,說我偽善也好,但裡面的台灣店員和妳我一樣也只是討生活的人,所以不要去騷擾她們。
抱歉,我是有漏掉一些部分
1990元之所以最後變成5370元(打經歷的時候還是無法平復心情所以算錯成5380元)
是因為我當天帶著「痛包」
我被拉的包包是「痛包」
我當時想我都答應買你這個1990元的買一送一的商品了還不放過我,強在我手抹海鹽沖洗+抹那什麼緊緻霜?說要3380元
我處在已經遲到的狀態下(跟朋友約1點但我最後是2點到)
而且我很怕我最重要的東西受傷所以我才答應買..........
不知道痛包對於一個喜愛角色的人是什麼意思的話
去問問那些有痛包的人如果遇到陌生人拉你的痛包你會怎麼樣吧
請問問自己身邊有在紮痛包的人,謝謝....
2019年5月18日-
我與朋友約在台北轉運站的摩斯漢堡,因為不熟也沒有在詢問朋友便誤以為是在台北市政府轉運站。
為了找摩斯漢堡我誤入統一時代廣場台北店,從B1搭手扶梯上去1F尋找出口要出去的途中,被一個專櫃小姐在路上強塞入試用品到我手中然後拉住我的手把我拉過去一個叫做「seacret」的專櫃,然後抓起我的手用一塊(說是)海鹽擦條?什麼的完全不顧我的意願直接開始強行讓我試用商品。
那邊有位外國男子立刻上前詢問妳幾歲了?妳好可愛~之類的話語,在旁邊的專櫃小姐不停地說「妳聽過seacret嗎?我們的保養品很有名,而且妳今天運氣真好,他是我的專櫃的總經理,今天特地從國外飛來台灣想跟台灣人推廣這個很棒的產品!」然後與外國男一搭一唱的眼神交換偶爾一些英文交談。
該櫃姐的英文台詞是「Are you sure?Really?」(與外國男子交談的英文我從頭到尾只聽到這句)然後對我說「妳運氣真好我們經理覺得妳很可愛所以想給妳大優惠!」
過程中我不斷的說「我不要、我跟朋友約好了她在等我、我對保養品沒有興趣、我沒有帶很多錢、你們有商品目錄嗎我拿回去看就好(離開後我打算馬上丟掉)、我家就經營保養品」等理由拒絕,那外國男子和專櫃小姐無視我一直糾纏我,那國外男子甚至不顧我的意願突然就把保養品擦在我手上,還東摸西摸我的手,我完全整個就是很困惑你想幹嘛,然後不停地找機會跟我拍手,說些英文話(反正我聽不懂)我一整個就是覺得很不舒服,然後再又要被他摸手時我對該名外國男子以英文說「NO!」,
然後我打算離開該專櫃的時候,銷售小姐竟然拉住我的包包!
我驚愕錯愕恐懼,加上與朋友約定的時間現在過去已經是注定遲到的緊張狀態下,答應買他們那個看起來根本是廉價的東西,知道他們賣多少錢嗎?幹!1990元要我買4盒!
見我不願買,那櫃台小姐又跟那外國男子玩起了「Are you sure?Really?」的遊戲,櫃台小姐告訴我,那經理真的很想推廣這個好產品,他願意讓妳以1990元買一送一,到這裡我以為我答應購買我就能解脫了,我就能逃離這鬼地方了吧?
但是,很突然又被那外國男子抹上鹽!我想要離開外國男子便擋住我還碰我手、那櫃台小姐就在邊上趁機拉住我的包!使勁逼迫我買商品!
迷路趕時間很緊張又很害怕他們又對我的包強拉的我就著了他們的道,刷了總共5370元的價格,我想著強迫行銷終於結束了!終於能逃出去了!
我飛奔離開深怕再被纏上....
那外國男子令我覺得不舒服和噁心..那專櫃小姐讓我害怕如果我要強行離開她會強硬的拉住我的包!
回到了家我拿起發票來看,發現他們在發票上面做了手腳蓋了印章「實體店無鑑賞期不可退貨」!該專櫃銷售小姐完全沒有讓我再次確認和告知我就蓋了印章!
我立即用手機上網搜索了該品牌「seacret」
出現的是-
揭密專櫃行銷術老外色誘賣保養品
李敖長女揭以色列保養品行銷詐騙
台女遭以色列男詐財!
自救開始-
我先打電話連絡我的信用卡客服告知他我好像遭到詐騙了刷了卡5380元,我該如何是好?能不能幫幫我?信用卡客服告知我這樣的情況先找消保會,或是報警,但款項的部分只能由我與店家協商退刷。
阿??我還得要再回去那個可怕的地方找那個可怕的銷售??然後我一夜未眠(因為恐慌、焦慮、被外國男人摸手感覺噁心想吐完全無法入睡)拼命地尋找資料和詢問,在台灣法律網查到了這條法條。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特別告知義務),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猶豫期間和法定解除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負保管義務)。
而所謂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推銷員到家裡推銷商品,或在公共場所任意向路人推銷商品等。所以訪問買賣和郵購買賣的重點相同,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的時間或資料可供參考,以致往往在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
我整理了我當時的狀況下已告知的一些點並到消保會先進行查詢和申訴(七日內必須申訴)。
1.我告知過對方我不要
2.我告知過對方我是迷路不小心走進去的
3.我告知過對方我在趕時間(我有與朋友的通訊軟體紀錄作證)
4.我對於外國男子的碰觸明確拒絕過「NO」
5.商品未拆封保存完整
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所以屬於訪問買賣。更別提我完全不是自願走進商家是因為迷路誤以為台北市政府轉運站=台北轉運站,我的目的是台北轉運站的摩斯漢堡。
2019年5月19日-
我帶著充滿焦慮害怕的心情過去統一百貨要求退貨。
沒有看到昨天那位專櫃小姐和那位外國男子,我和那個自稱只是來支援的專櫃小姐提出退貨要求,那位小姐竟然緩緩的從櫃檯裡拿出了小小的水晶牌,讓我看上面的小字!說實體店無鑑賞期一旦購買便不能退貨!
我向該專櫃小姐說明昨日的事情,在那種狀況下我根本不是甘願購買的產品!感到威脅而購買!為什麼不可以退!她才說要我與昨日的專櫃小姐談談,並給了我該專櫃小姐的電話。
在打電話的途中我詢問該櫃姐,為何櫃姐可以離開櫃台去拉客人?該名櫃姐卻對我說:「原本就可以離開櫃上拉客」,並詢問我是在哪邊被拉過去的。
打通電話以後我直述昨日我的感受及我的要求,但該專櫃小姐卻說我是「合意購買、我有腳可以走」等理由拒絕退貨!
我告訴該專櫃小姐你們讓我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根本不是甘願購買,所以屬於訪問買賣,我應享有七天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
且該專櫃的外國男子一直觸碰我的手,讓我心生恐懼,我很不舒服!
那位小姐卻說「如果妳很討厭妳當下就應該立即說出來啊!」然後我就直接哭著對電話大聲的說「我對他說了NO阿!而且你們還在發票上做手腳蓋這種章是什麼意思!根本沒有跟我說過阿!」之後依然對我表示不可退貨,於是我便對那位專櫃小姐表示「對不起我已經到消保會詢問和申訴了,如有必要我將採取法律行動,非常抱歉」
然後她很不情願的說「我讓同事幫妳退貨,公司那邊我來解釋」之後掛電話,然後現場的專櫃小姐接到電話,幫我辦理退貨退刷。
那位專櫃小姐還跟我說「我們產品真的很不錯的妳有機會可以嘗試看看的」不!我這輩子都不會再踏進這個地方!
2019年5月20號-
接到消保會的電話詢問我事情經過,得知我已得到退刷請我撤銷申訴,並告訴我如遇到這種情況已經感受到威脅可以直接報警。(已撤回申訴)
我不曉得我這些經歷發出來是否會對我自身造成危害,因為他們還讓我辦理會員讓我寫了我的姓名和地址和電話...我到現在依然感到恐懼,我想我這輩子在也不會踏進百貨公司了(就算有也是糾眾一起走逛)。希望大家要譴責就罵老闆
一定是管理階層逼迫他們這樣的
